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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8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开劳社[2008]35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江门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江劳社[2008]437号)的精神以及开平市统计局公布

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调整2008年度社会保险

各险种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

200871日起,全市参保人个人月应税工资、薪金

高于省统计局提供的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454300%的,以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454300%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即:以7362元为养老

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个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省统

计局提供的2007年度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15

60%的,以2007年度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15

60%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即:以969元为养老保险缴费

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

不低于省统计局提供的2007年度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1615元的70%执行,即:按不低于1131元执行。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已核定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为

基数计征。

二、失业和女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失业、女工生育保险费按开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32元)为基数计征。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已核定的养老保险的缴费

工资为基数核定,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低于2007年度

开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32元)的,按1332元为基数计

征,超过2007年度开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3996元)

的,按3996元为基数计征。

 

 

 

 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0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