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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8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开劳社[2008]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江门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江劳社[2008]437号)的精神以及开平市统计局公布
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调整2008年度社会保险
各险种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
从2008年7月1日起,全市参保人个人月应税工资、薪金
高于省统计局提供的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454元300%的,以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454元300%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即:以7362元为养老
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个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省统
计局提供的2007年度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15元
60%的,以2007年度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15元
60%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即:以969元为养老保险缴费
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
不低于省统计局提供的2007年度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1615元的70%执行,即:按不低于1131元执行。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已核定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为
基数计征。
二、失业和女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失业、女工生育保险费按开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32元)为基数计征。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已核定的养老保险的缴费
工资为基数核定,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低于2007年度
开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32元)的,按1332元为基数计
征,超过2007年度开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3996元)
的,按3996元为基数计征。
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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