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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事指南
一、征管业务:
(一)
新参保登记 (地下大厅办理)
(二)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二楼202室)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二楼202室)
(四)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地下大厅办理)
(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地下大厅办理)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二楼202室)
二、养老保险业务 :
(二楼201室)
(一)申办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业务
1.申办退休待遇
2.申办退保
3.申办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二)申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业务
1.申办退休待遇
2.申办退保
3.申办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4.申办在职人员死亡待遇
(三)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工残退休金)资格验证
(四)办理其他业务
三、失业保险业务:
(地下大厅办理)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
(四)办理失业保险业务须携带的资料
四、医疗保险业务 (地下大厅办理)
(一)被保险人患病住院登记及费用结算步骤和手续
(二)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审核步骤和手续
(三)异地医院就诊审核手续
(四)被保险人转诊审核手续
(五)特殊病种门诊申请何审核手续
(六)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和赔付流程
(七)企业(自供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就诊审核手续
五、工伤保险业务 (地下大厅办理)
六、生育保险业务 (地下大厅办理)
一、征管业务
(一)新参保登记
单位、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征管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须填写和提供如下资料:
A、携带资料
1、《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2、企业单位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缴费地税存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B、填写资料:《开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C、到所属的地税部门办理申报社会保险费手续
1.携带《开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两份)、缴地税银行存折、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填写《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一式三份;
3.办理参保人员增员或减员手续的,应于当月的20号前到所属的地税部门办理,单位的员工参保率没有达到100%的,在办理减员多少人必须同时增加多少人参保。
D、有关缴费比例
1、企业养老缴费比例按缴费工资的25%计征,其中单位缴17%,参保人个人缴8%;
个体工商户养老缴费比例按缴费工资的22%计征,其中单位缴14%,参保人个人缴8%;
自由职业者养老缴费比例按缴费工资的22%计征;
失业保险城镇工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计征,其中单位缴2%,参保人个人缴1%;农民工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计征,由单位负责缴纳;
工伤保险按缴费工资的1%计征;
生育保险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计征;
医疗保险按缴费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5%计征,其中单位缴6.5%,投保人个人缴2%。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按缴费工资的20.1%计征,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缴费工资的8%计征,退休人员统筹费按退休费的35%计征;失业保险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计征,其中单位缴2%,参保人个人缴1%;工伤保险按缴费工资1%,生育保险按缴费工资的0.5%计征。
(二)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携带《营业执照》(或副本)、《税收通用缴款书》(即社保费缴费单)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2.携带《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参保人一寸近期彩色相片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每年的7月至12月领取参保人的养老缴费记录对帐单(单位人事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个人带《养老保险手册》);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1.年检时间:每年10月至12月底
2.填报如下资料:①《社会保险年度检验申报表》、②《社会保险登记证》、③《劳动年审合格证》、④最近三个月工资签取表原件及复印件。⑤各月缴费凭证及复印件(如果对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争议的)。个体工商户年审须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各月缴费凭证及复印件(如果对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争议的)。
(四)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1、投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资料要求变更的,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复印有关变更的资料。
2、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由于各种原因要求注销登记的,办理的时间是每月的10号至25号。办理的手续的先后顺序是:第一、在所属的地税部门交清所有的社保欠款并办理减员手续;第二、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歇业、停业证明及复印件;第三、地税出具的纳税业户停歇业申请审批表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第四、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第五、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1、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在参保人停保的状态下要求原投保单位(或投保人)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身份证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转出手续。
2、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在参保人已投保的状态下,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由我局出具同意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到原投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携带原投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三表办理转入手续。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填写《个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办理参保手续后,再到居住地所属的地税部门办理申报社会保险费手续。
二、养老保险业务 :
(一)申办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业务
1.申办退休待遇:
办理时间: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当月25日前。
提供资料:退休证、身份证、银行个人结算户存折(居住三埠城区提供工行存折、居住在其他镇提供信用社存折)及复印件一份;
①正常退休:《开平市职工退休申请表》二份
②特殊工种退休:《开平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二份
③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开平市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二份;
填写表格:《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2.申办退保(先到所属的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1)出境定居退保
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公安局开具的《出入境通知书》及复印件一份。
填写表格:《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2)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合同退保
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外省户籍不用提供)、《养老保险手册》
填写表格:《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3)职工死亡退保
提供资料:死亡职工的身份证、申办人的身份证、火花证、户口薄及复印件各一份(申办人须是死者的家属,如死者与申办人不是在同一户口薄内登记的,须带公安部门出具的申办人与死者的亲属证明)。
填写表格:《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退保业务受理时间:每月的10-25日每天上午8.30时-12时、下午2.30-4.30时,法定假期除外。
(5)除第三点职工死亡退保外一律需本人亲身办理。
3.申办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国有、市属集体企业申办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提供资料:该退休人员的身份证、退休证、火化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待遇汇入单位帐户的户名、帐号,如汇入私人户应提供个人银行存折、该个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
填写表格:《开平市离休、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表》。
(2)个人申办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提供资料:该退休人员的身份证、退休证、火化证;申办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申办人须是死者的家属,如死者与申办人不是在同一户口薄内登记的,须带公安部门出具的申办人与死者的亲属证明)、银行存折及以上资料的复印件。
填写表格:《开平市离休、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表》。
(二)申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业务
1.办理退休待遇
办理时间: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当月25日前;
(1)干部类:
提供的资料:干部退休通知书正本1份、退休证、建行(三埠城区)或农村信用社(各乡镇)的存折、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即地税减员申报表)1份。
填写表格:《开平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表》一式两份、《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一次性计发支付审批表》一式两份、《开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人类:
提供资料:《开平市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职工档案,退休证、建行(三埠城区)或农村信用社(各乡镇)存折及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填写表格:《开平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表》一式两份,《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一次性计发支付审批表》一式两份,《开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地税局减员表1份
2.出境定居退保
(1)干部类:
提供资料: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出国定居证明(出入境通知书)、干部离职通知书一份。
填写表格:《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一次性计发支付审批表》一式两份,《开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
(2)工人类:
提供资料: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出国定居证明(出入境通知书)复印件1份。
填写表格:《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一次性计发支付审批表》一式两份、《开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3.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干部类:
提供资料:《火化证》及复印件1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抚恤通知书正本1份。
填写表格:《开平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表》一式两份,《开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人类:
提供资料:《火化证》及复印件1份。
填写表格:《开平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表》一式两份,《开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4.办理在职人员死亡待遇
(1) 干部类:
提供资料: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抚恤通知书、《火化证》及复印件1份。
填写表格:《开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2) 工人类:
提供资料: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火化证》及复印件1份。
填写表格:《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一次性计发支付审批表》一式两份,《开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工残退休金)资格验证
1.由单位统一办理的,在每年4-5月份按照当年的验证通知要求办理。
2.纳入社区管理或原单位已不存在的退休人员每年4-5月份由本人携带退休证、身份证到各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本局办理验证。
3.如由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居住地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退休出国人员应提供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
(四) 办理其他业务
1.单位委托款更改:填写《开平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表》一式两份。
2.离退休人员更改代发养老金银行帐号:
填写表格:《开平市离休、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表》。
提供资料:新银行存折及复印件一份。如不是单位申办的
,须提供该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和退休证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果是由其他人代办的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
三、失业保险业务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或者缴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金。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被除名)和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种情形以外的中断就业。
具体申领程序: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农业银行存折(或农行卡)、《失业证》,提供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证明和劳动技术培训中心的培训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等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股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的,每超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农业银行存折(或农行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的,则不予受理。
2.从办好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下月起,本人凭身份证、《失业保险待遇证》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股办理领取签到验证,验证时间定于每月3号起连续6个工作日止,每月15日后可到各农行网点查取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签领失业保险金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即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股办理有关手续,交回《失业保险待遇证》。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再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①不满一年的,不能领取;
②一年以上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
③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失业保险金按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0%
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领取期间患严重疾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一次性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保局从其失业保险中代扣缴。前款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怃恤金参照本市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金由其家属领取,失业人员家属应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股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其失业保险金停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不予发放。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可以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5.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其缴费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6.失业人员户籍不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可申请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划转给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7.被保险人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
8.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办理失业保险有关业务需携带的证件
1.失业保险保险:本人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农业银行存折(或农行卡)、《失业证》,提供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证明和劳动技术培训中心的培训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2.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本人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农业银行存折(或农行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办理失业人员死亡待遇:《失业保险待遇证》、《火花证》、户口薄、死者身份证、申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申办人须是死者的家属,如死者与申办人不在同一户口薄内登记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申办人与死者的亲属证明)。。
4.办理住院手续:《失业保险待遇证》、身份证、医历、收费明细单、医疗收费收据。
四、医疗保险业务
(一)被保险人患病住院登记及费用结算步骤和手续
1.被保险人住院登记
当被保险人患病到定点医院就医,办理入院登记手续时须向医院出示广发智能IC卡(简称IC卡)和身份证。再由医院向医疗保险待遇股(以下简称医保股)上报住院登记资料。
2.被保险人出院后费用结算审核
当被保险人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医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与被保险人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未计算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医院只收取被保险人应支付自付和自费部分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月度结算
定点医院每月15日前将上月被保险人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包括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个人自付、自费部分等)的结算资料汇总上报医保股,医保股在收到医院结算资料后30天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费用按定额结算的办法提出意见交本局基金管理股办理基金划拨手续。
(二)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审核步骤和手续
被保险人由参保单位派驻国内异地机构工作、或退休人员长期在国内异地定居时,在当地患病住院的。
1.提出申请
参保人需到医保股领取《开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填妥个人资料,再到所选医院加盖公章,经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所属单位审核盖章,最后送医保股备案。
2.约定医院住院费用结算
被保险人在当地患病住院,需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报医保股核准。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出院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单据到医保股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3.报销所需资料:
①《开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②收费收据原件;
③收费明细单;
④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⑤IC卡和身份证;
⑥疾病诊断证明书;
⑦属医技类费用,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费用报销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异地医院就诊审核手续
被保险人因公出差、休假、旅游、探亲等原因在离开市区期间患急、危、重病直接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报医保股核准,否则,其医疗费用全部由被保险人自付。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股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①收费收据原件;
②收费明细单;
③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④IC卡和身份证;
⑤疾病诊断证明书;
⑥属医技类费用,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费用报销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被保险人转诊审核手续
1.被保险人患病住院因病情需要转到其它医院医治的,若在市内转院,只能向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治疗。转院时,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审核,报医保股备案。转往国内异地约定医院的,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长签名,并出具转诊证明,由被保险人或亲属报医保股核准。特殊危急病情,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5各工作日内由被保险人或亲属报医保待遇股核准。
2.被保险人出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然后凭有效票据及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股办理报销手续:
①转诊申请表;
②收费收据原件;
③收费明细单;
④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⑤IC卡和身份证;
⑥疾病诊断证明书;
⑦属医技类费用,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费用报销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特殊病种门诊申请和审核手续
被保险人若患有《开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报销暂行规定》中规定的17种特定病种的,可以到医保待遇股申请享受特定病种门诊报销待遇。
1.申报程序
①患有特定病种的被保险人或其家属须持所有病历、检查报告、单位证明等资料及彩色相片二张到医保股申领《开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审核表》(下称《审核表》);
②填妥《审核表》并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到第一、第二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医务(保健)科申请鉴定手续。由受理医务科安排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确诊意见,并经医务科、业务副院长审核,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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