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 2005 68

转发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社会

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 2001 1 号)、《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江府办 2002 11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在开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所有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个人)。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缴费单位每月须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按开平市现行各险种的征收比例征收。

第五条    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征社会保险费。如果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计征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低于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征。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按本人实际收入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自行申报。

工资、薪金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每月 1 日至 15 日的征收期限内填报《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未按规定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按其上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报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个人,地方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各缴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 ‰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缴费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能超过 3 个月。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缴费单位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行有关的调查、指导,并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反馈调查情况。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无法征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征缴实施办法由开平市地方税务局、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5 11 1 日起施行。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    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劳动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 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武装部、法院、                  检察院。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05 11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