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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开府办[2003]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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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市属国有集体企业 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粤劳社[2003]96号)及开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开平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府〔1998〕22号)的精神,经十三届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将我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相应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同时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劳动 社保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