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2004]65号
转发《开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 《开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以便及时修正和不断完善。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开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3]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在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同时,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应由单位参保的人员除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办法 本办法以自愿为原则,符合范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持个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标准及办法 (一)被保险人在劳动年龄内的,由本人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5%(其中统筹部分6.5%,个人帐户2%)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本办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保险人,本人申办时应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比例一次性补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本人申办基本医疗保险时应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在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四、待遇支付办法 (一)被保险人按本办法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按规定划帐。被保险人从参保缴费次月起6个月内可使用个人帐户资金就医、购药;连续缴费期满6个月后,可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特定病种门诊项目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等,以下同)。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续保手续,可从缴费次月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逾期办理的,视作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领取期满后,3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续保手续,可从缴费次月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逾期办理的,视作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没有继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领取期满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续保手续,视同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可按规定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欠缴费处理办法 (一)被保险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欠缴费的,从欠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被保险人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满6个月的,发生欠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行停止。重新参保的,视同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被保险人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期满6个月后,发生欠缴费在3个月内补足缴费的,补划个人帐户,从补缴费次月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欠缴费超过3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行停止。重新参保的,视同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被保险人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从中断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参保的,视同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六、被保险人按本办法个人自愿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重新在企业就业的,就业期间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办理参保和缴费。以后失业时,可按本办法继续逐月缴费和享受待遇,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七、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与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起实行,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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