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会保险是您的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是您的权力。

   首页       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政策法规     网上查询    表格下载      局长信箱       社保动态

    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须知

    

 (一)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参加女工生育保险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取得准生证的女职工生育后可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流产)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填写好的《女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前来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核股办理申领手续,并根据以

下不同情况,提供有效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顺产、难产

    产妇《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证》,难产的附难产证明,领取

二孩《生育证》且符合晚育规定者,还需附上单位的证明。

    (2)婴儿死亡

   产妇《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死亡报告表》。

    (3)流产

  《计划生育服务证》及流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