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失业人员: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解决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求。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2000]21号)和《开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开府[2001]37号文)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二00四年十一月起对失业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失业前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参保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前款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原由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百分之六点五缴交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百分之二缴交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从本人享受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参保后失业人员统一按(开府[2001]37号文)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仍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十,随着失业保险金按月计发。在领取期间因患严重疾病的,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医治的,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补贴。
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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