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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办[2005]34号


 

关于调整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4〕144号)精神,为提高我市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水平,增强基金保障能力,适应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新形势发展需要,经市政府十三届14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12%调整为14%,国有、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维持20%不变。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整工作,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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